律师成功案例
金牌团队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39
好评人数
7882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被砸伤男童七年后失聪,当初责任方被判令再赔(转载)
更新时间:2013-08-29

5岁男童玩耍时被砸伤,经法院判决后获得相应赔偿。谁知7年后,家长竟发现当时的事故导致他右耳失聪、右眼也看不清。为此,家人再次将当初的责任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赔偿责任。近日,嘉定区法院支持了这一诉请。
【案件回放】
2004年6月,5岁的诚诚(化名)和小伙伴在家附近的工厂厂门边玩耍。三个孩子在推拉厂门过程中,起固定作用的门扣意外滑出脱落,大门随之倒下,将站在中央的诚诚砸伤。经诊断,诚诚颅脑外伤、左胫骨粉碎性骨折、右侧周围性面瘫。
案件起诉至法院。法院酌定厂门管理者某石英厂及厂门所有人某实业公司共同担责70%,三个孩子则连带承担30%的责任。最终,诚诚获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共计11万余元。
谁知到了2011年,父母发现诚诚竟然右耳失聪、右眼也看不清。经鉴定,此损伤与2004年所遭外力作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而两被告则辩称,他们已履行之前判决书确定的赔付义务,且事发至今已有7年多诚诚才去就诊,其父母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错过了最佳诊治时间,所以对此扩大的损失,应该由诚诚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诚诚家人的诉请。两家厂方再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400元。
【以案说法】
问:两责任人已履行了先前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付义务,对于时隔7年后发现的损害结果,为何还要承担赔偿义务?
答:诚诚主张的事实与2004年的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两责任人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