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2000年张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2008年初张某与李某因琐事生气后,张某外出,期间张某经他人介绍与王某(女)相识,张某通过非正当方法,二人于2008年在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2009年张某又回到老家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案发。
本院认为,张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案张某已构成刑事犯罪,同时附带民事诉讼中根据《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张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以上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例中,如果申请时无效情节消失,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