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张某(男)与李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李某婚前患大脑痴呆病,丧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张某曾以书信形式向李某父母保证婚后不歧视李某,1992年,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1998年抱养一女,一直随张某生活。2005年,张某外出打工,因李某无自主生活能力,被送回其娘家生活至今。2009年,李某在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病控性精神病”。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李某自幼先天性智能发育不全,症状表现痴呆,丧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张某在明知李某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但是李某的病状属严重遗传性疾病,对后代再现风险高,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遗传性疾病。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