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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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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结婚
更新时间:2013-07-22

案例(三)

张某(男)李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李某婚前患大脑痴呆病,丧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张某曾以书信形式向李某父母保证婚后不歧视李某1992年,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1998年抱养一女,一直随张某生活。2005年,张某外出打工,因李某无自主生活能力,被送回其娘家生活至今。2009年,李某在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病控性精神病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李某自幼先天性智能发育不全,症状表现痴呆,丧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张某在明知李某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但是李某的病状属严重遗传性疾病,对后代再现风险高,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遗传性疾病。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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