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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效果不佳 女士获赔三千(转载)
更新时间:2013-07-18
赵女士到一家整形中心做眼部整形和隆胸手术,但觉得手术效果与手术前承诺的效果不一致,于是要求该中心赔偿手术费17千元。法院一审判决整形中心赔偿赵女士医疗费损失3千元。整形中心不服提起了上诉。近期,市二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件回放】
十多年前,赵女士曾经做过眼部重睑术和盐水袋假体隆胸术,2010年,赵女士左侧乳房的假体破裂,她决定对乳房和眼睛再次进行整形。经过反复比较,赵女士选定了一家整形中心,整形中心为她实施了眼部的提上睑术、眼袋提升术以及胸部的假体取出、重新隆胸手术。但手术后一段时间,赵女士觉得手术效果并不好。于是她诉至法院,要求整形中心退还手术费17千元。
为查明事实,经赵女士申请,由某医学会对本案医疗争议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分析意见认为,整形中心的诊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患者认为没有达到理想效果,不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但医方在手术前与患者的交流沟通尚有欠缺,术前检查记录存在瑕疵。因此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手术前对术后可能的效果介绍不够详细,术前检查记录也存在瑕疵,应适当予以赔偿,赔偿金额酌定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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