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之夫系农村户口的小摊贩,2006年1月,在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时与万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在接受汪某某委托后,金承刚律师调取案卷进行了仔细的研究,确定了代理本案的两个基点:一是赔偿的标准应当按照城镇人口计算,二是对方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在调解过程中,交警提出只能按照户口性质赔偿,且只能赔偿50%,从而导致调解失败。
在诉讼阶段,金承刚律师就本案应当适用的赔偿标准和对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充分发表了意见,经过两次开庭、多轮辩论,合议庭最终采纳了金承刚律师的意见,主审法官表示,这是该院第一次判决对农村人口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 ����^��2方握手言和,医院当日即通过代理人支付了全部赔偿款。事后,刘某某向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和金承刚律师分别赠送了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