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刘某某因腹痛做核磁共振时,发现自己体内有半根手术针。此前,刘某某只是在1973年做过一次剖腹产手术,因此找到了给她做手术的某医院,该院以当年的人都已离开、没有病历记录为由拒绝了她的赔偿要求。刘某某万般无奈之下找到了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指派金承刚律师为她提供法律援助。
由于年代久远,刘某某已经无法找到当时的病历,主刀医生也已定居美洲。为了查清事实,金承刚律师走访了一些当年在某医院妇产科工作的医护人员,制作了大量的调查笔录。在与医院协商无果后,金承刚律师代理刘某某将医院诉至法院。
经过多轮激烈辩论,医院的态度逐渐改变,由最初的不承认事实到虽认可事实、但认为刘某某没有为此花费医疗费,不存在实际损失,同时认为时效已过,发展到决定向刘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医院当日即通过代理人支付了全部赔偿款。事后,刘某某向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和金承刚律师分别赠送了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