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资以双方的名义购房,
是否分割?
【案件简介】:
2012年8月,在恋爱期间,为讨女友欢心,吴先生以自己和女友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购房款40万元全部由他支付,房产证载明该房属两人共有。其间二人签订协议注明,该房屋由吴先生全部出资购买,产权归他一人所有并由他全权处理。今年3月,两人因感情不合分手,随即就房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
[律师点评]:
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吴先生出资所购房屋属婚前财产,虽然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添加了女友的名字,但双方有约定“该房屋产权归吴先生一人所有,可由吴先生全权处理,任何人无权干涉”,因此房屋的产权应该归吴先生一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