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是否该付?
【案情】:
王某从某公司购买麻将机出卖,每次都要欠一部分货款。2012年3月30日经结算,王某欠公司货款3万元,王某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事后王某一直还在该公司处购货,至2013年4月王某又拖欠了该公司部分5000元货款。2013年4月过后,王某就转向其它公司购货。某公司多次向王某催收欠款,但王某不但拒绝在5000元的对账单上签名,而且拒绝支付所有欠款。公司就以确认拖欠3万元的对账单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3万元。王某以对账后购货的付款凭条对抗说已经超额支付了全部货款。对此该如何处理?
【律师点评】:
1、货币是种类物,而非特定物。双方对账后还在继续交易,交易的货款不能完全否认是支付对账后交易的货款。特别是王某以此款系支付对账时的欠款对抗,否认事后交易行为。
2、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双方对账后是否有交易行为?二、交易的具体数额是多少?某公司提供了对账后向王某供货单、王某未签名的对账单,以此证明后面的交易行为和拖欠货款的具体数额。但王某又以未收到货物且后面的对账单未签名对抗。经调查货运部证实王某已签收了全部货物,且找到了王某签字的部分货运单。
3、根据《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等相关规定,完全能够认定双方对账后买卖关系成立。双方应该以第一次对账确定的欠款以及事后所有交易一并结算,确定最终应当支付的货款总额。法院最终以此做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