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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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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驾驶雇主摩托车去工地途中摔伤,起诉赔偿17万
更新时间:2013-07-10

案情简介:高某某经王其亲戚介绍,来南京向雇主仇某某学习驾驶挖掘机并为其提供开挖掘机劳务,月薪为3000元。高某某所驾驶挖掘机为雇主仇某某所有,工作地点随雇主仇某某确定的工地而改变,年终结算工资。2011年9月28日,高某某按照雇主仇某某安排至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建筑工地施工,由于高某某居住地与雇主仇某某在同一地点的江宁东山街道上坊社区窑头村,工作地点栖霞仙林大学城,两地相隔较远。为了方便工作,雇主仇某某安排高某某驾驶其所有的苏NQJ785摩托车去工地上下班 。2011年10月2日6时许,高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工地,在文澜路拐向学林路后摔倒,头部、上肢等部位多处受伤致高某某当场昏迷,被上班的工地工作人员发现,送往军区总院治疗 。初步诊断为:脑外伤:左侧脑部挫裂伤、双侧颞部皮下血肿气颅;左侧眉弓皮肤挫裂伤、双侧桡骨无端骨折、左眶部骨折。当日上午医院向家属下病危通知单,经军区总院专家会诊,高某某的外伤致左眼视神经等受伤,经军区总院建议高某某亲属于10月7日将高某某转院至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继续治疗,于10月16日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左眼视神经挫伤。2、左眼黑矇3、左眼多发性眶壁骨折。4、左侧动眼神经麻痹。5、左侧多发性头面部骨折。6、颅脑外伤。7、双上肢骨折术后。于2011年10月22日出院,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雇主仇某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出院后高某某亲属与雇主仇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因赔偿问题双方发生分歧高某某在雇主仇某某处工作至2011年底便不再为其工作。

律师代理:由于仇某某拒绝任何赔偿,高某某母亲决定为其子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咨询中,先后有三位律师均分析认为本案中雇主仇某某无明显过错,且又不符合工伤申请条件,让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建议不要起诉。后高某某母亲通过互联网联系刘汝军律师,电话咨询中律师回答此案中雇主仇某某将摩托车交给无驾驶证的高某某驾驶,且高某某去上班路上发生事故。雇主不但有过错还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后高某某办理委托手续由刘律师代理向南京市栖霞区法院起诉仇某某。

法院调解:在诉讼过程中,刘律师为高某某申请司法鉴定,经南京东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级别为8级,按主要责任折算诉讼赔偿请求变更为18万元。仇某某提出抗辩:高某某私自偷开摩托车;仇某某其时未在南京也未让高某某驾车上班;是无证驾驶造成的单方事故;高某某在事故后鉴定前又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伤害部位与第一次相同,无法确认鉴定级别是否真实。刘律师当庭出示所搜集的相关证据来证明仇某某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再次鉴定高某某伤残仍为8级。法院最后支持律师观点,要求对方要么接受调解要么承担不利判决结果。
最终,仇某某不得不同意调解结案,春节前高某某已获得全部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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