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调解:杨某某与施工方及开发商商谈损害赔偿事宜,共同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损害后果进行鉴定。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于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杨渊明外伤致胸12、腰1椎体骨折移位伴脊髓离断,遗留双下肢截瘫(肌力0级)构成二级伤残;2、杨渊明伤后误工期限自受伤之日起至本次定残前一日止,伤后营养期为4个月;3、杨渊明目前状况属完全护理依赖。
虽然三方经协商就赔偿数额已形成共识,但未能就赔偿事项达成最终协议。
委托起诉:现杨某某已委托刘汝军、周大龙律师向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施工方和开发商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一百九十二万元,法院已立案审理。
本案现正对残疾器具费用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