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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高律师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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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3-07-10

案情概况:王某和吴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0年生育一子吴某某。近年,双方缺乏沟通,经常发生争执。为此,王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吴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500元至独立时止。被告辩称,原告诉请不属实,不同意离婚。


原告委托事项:请求判令原告被告离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吴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婚生子吴某的生活费500元直至独立时止。



判决结果:经查证,王某和吴某在19989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115日生育一子。近年夫妻常为琐事争吵。王某坚持离婚,吴某坚决不同意。本院认为王某和吴某婚后共同时间较长,在长期生活中已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认为感情破裂,但是没有充分的证据。故判决如下,不准予王某与吴某的离婚,案件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代理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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