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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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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告诉被告廖某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3-07-10

案情概况:原告彭华(化名)系石材城内从事临时搬运工。廖某系石材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徐某系该石材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2012419日上午,彭华和工友在石材城内等待下货时,遇到石材经营部的货车到达,在车未停稳的情况下,彭华与一工友爬上货车,擅自打开货车集装箱车门,车内运载的石材随即砸向彭华,致使彭华受伤。事后,通知了徐某并将彭华送至医院治疗。其右小腿神经肌腱算上,右侧内踝粉碎性骨折,右足第一二趾毁损伤等,住院44天,徐某支付彭华住院产生的费用66580.64元另外给付彭华现金4000元。同月10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华伤残等级为八级。后续治疗费14000元,产生鉴定费1500元。彭华的父母彭志(化名)和刘珍(化名)均为农村户籍。彭小(化名)和彭大(化名)为彭华之子。随彭华在成都生活读书。

原告委托事项: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费共计256545.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廖某是石材经营部的登记经营者,徐某是石材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按照《民法通则》被告徐某和廖某应共同对承担民事责任。因彭华是因劳务造成的自身伤害,所以本院支持其以徐某廖某为主体主张的赔偿请求。按照《侵权责任法》彭华擅自打开车门,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徐某的赔偿责任,减轻比例为30%。综上,判决如下,被告徐某赔偿原告5人各项损失费用119126.35元,此款由廖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5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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