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蒲浪律师
四川-成都
从业20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2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成都蒲浪律师案例快报-未及时支付补偿金,也可以不双倍赔偿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0-01-12

近日,代理的一家建设工程公司和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审结。二审改判建设单位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因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每工作一年就应该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而判决我的当事人依照劳动合同法支付双倍补偿金。二审判决不用支付双倍补偿金。此案为当事人挽回数万经济损失。但本人仍然认为严格按照法条字词理解,可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当然这种理解可能和法律本意相悖,故中院未完全支持本人代理意见也可以理解。。
以下节选部分代理词:
本案不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审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如此表述"由于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的理解明显和《劳动合同法》存在差异,其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恰恰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反。
即使如一审法院认定的终止劳动关系是在2008年1月23日,也不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审理此案。而根据施行前的规定,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法就期限和工资达成劳动关系而解除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