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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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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蒲浪律师辩护实录-金府路少年杀人事件(2010-04-01 00:17:33)
更新时间:2010-04-05
转载标签:杂谈 分类:办案手记 今天参加了一个少年犯的庭审,法律援助的案件,庭后觉得疲惫不堪,不是因为发言太多,准备庭审太辛苦了。是看到被害人父母木讷沉默的样子,被告人父母朴实贫寒的样子,还有种种现状让我心力交瘁。 被害人因为琐事和几个人一起殴打了被告人,被告人父母来后,拉开了双方,被告人气不过拿刀出来捅了被害人一刀。结果造成死亡。被告父亲主动报警,并带警察抓住了自己儿子。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候,根本没有提到被害人有任何过错,也没有提到被告人到案的特殊情况,好像司法中对未成年犯罪应该慎重处理的原则不适用于检察机关。在我提出证据证明被害人是先被殴打,后受刺激伤人的情况下,仍然说部分证人都证明被害人没有殴打被告人,却全然不顾他们所谓的证人都是参加了和被害人一起去殴打被告人的。而中立的证人很明确的证明了被害人被几个人围着打,还听到了耳光的声音。并且鉴定结论也证实被告人流血,被告人父亲的证言也证明被告人鼻子被打出血。 因此我表示被告人确实被殴打。检察官却说双方拉扯中流鼻血是很正常,并且进入看守所体检也没发现有外伤,并说被告人也咬了被害人手背,因此双方算互殴。我当庭再次反驳:没外伤不代表没有被殴打,被害人手被咬也没有尸检报告证明,一个十七岁的孩子被一个二十七岁的火锅店经理带几个保安从三楼宿舍拖到外面的快车道,还要说双方是抓扯,这合适吗?这涉及到我们是不是一个平和公正的心态看待犯罪中的各方,是不是把被告人当成一个平等的公民,需要我们公正对待。检察官的职责是指控罪犯,但前提是公正,不能把自己的职责狭隘看待,不能简单的认为自己的任务就是从重从快公诉一切被告人,攻其一点不看其余,找其罪证而忽略其从轻情节。 在辩护中我再次强调被告人的到案过程,并强调如果被告人父亲稍微懂一点法,就可以制造一个自首情节,而不是又报案,又带着警察抓人,虽然无法界定为自首,但这种特殊情况,法庭应该特别考虑。检察官表示这顶多说明被告人父亲大义灭亲,而被告人杀人后逃亡,显然其父亲的行为和被告人罪行无关,无法酌情从轻。其实哪里是什么逃亡,被告人捅人一刀后,看样子没流血就以为没什么大事,直接去父亲宿舍睡觉了。针对检察官的看法,法官发表了意见,话不多:针对这种大义灭亲的做法,办案手册里有规定,肯定是要作为一个情节考虑的。 被告人和被害人父母都是边远山区的农民,被告人父母在建筑工地上打短工,四十多的岁数,已经很苍老了。被害人父母要面白发人送黑发人,被告人的父母估计也要看着自己儿子被关上十年八年,儿子出狱估计自己都白发苍苍了。又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杯具。可见,冲动的确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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