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胡东平律师
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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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结算纠纷二审案
更新时间:2013-07-07
2011年,北京某公司作为业主方(以下称北京公司),将其投资于江西九江的某工程(以下称项目工程)发包给江西某建筑公司(以下称江西公司)承建。工程完工后,双方对于项目工程中的增量工程如何结算发生了争议(该增量工程的结算方式双方约定不明),承建方认为增量工程应按500万元结算,业主方则认为增量工程应按300万元结算。后双方就增量工程结算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同意按300万元进行结算。然而,在北京公司根据补充协议向江公司支付了300万元增量工程结算款后,江西公司却一纸诉状将北京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该增量工程实际造价为500万元。当时承建方之所以签订补充协议,是因为急于拿到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而业主方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强迫承建方违心签订补充协议。因此江西公司主张该补充协议是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向法院申请撤销。在诉讼中,原告江西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该增量工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被告北京公司对此表示反对,但一审法院还是同决了原告司法鉴定的申请。后经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增量工程的造价为400万元。一审法院遂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认为《补充协议》约定的按300万元结算与工程实际造价相差100万元,属显失公平。判决被告在已经支付300万元工程款的基础上,再支付100万元。北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胡东平律师为二审上诉案的代理人。本律师经过认真研究,在二审时提出三点意见:第一、由于工程完工后双方对于增量工程的结算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业主方无法支付工程款,承建方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不在业主方。因此,《补充协议》的签订不能视为是业主方的乘人之危行为。第二、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只有在根据双方约定仍然无法确定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本案中,由于双方已经在《补充协议》中对于增量工程价款进行了约定(按300万元)结算,因此,一审法院同意进行司法鉴定是错误的。第三、承建方自愿签订《补充协议》同意按300万元结算,并按《补充协议》获得了全部的增量工程款的支付后,又以显失公平为由将业主方告上法庭,是一种出尔反尔,极不诚信的表现。一审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在纵容这种背信弃义的行为,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受到了二审法院的充分重视,但考虑到一审中的司法鉴定毕竟与补充协议约定的造价相差了100万,而且一审法院已经根据该司法鉴定做出了判决书。于是二审法院建议双方进行调解。后该案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业主方再向承建方支付50万元的调解协议。由于该案的上诉人北京公司是在一审已经败诉的情况下委托本律师作为二审的代理人,而通过本律师的工作,为上诉人挽回了50多万元(诉讼费、鉴定费双方承担一半)的损失,因此上诉人对本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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