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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德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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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状
更新时间:2010-01-11

民 事 诉 状

原告唐生权,男,1967年6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通津铺镇锁坪村 4组。
被告谢中宝,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江西省玉山县人,系石门县翰林苑项目部项目经理。
被告李来见,男,出生年月不详,江西省玉山县人,现住石门县翰林苑项目部项目经理。
被告玉山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住址: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三清东路局39号
法定代表人杨栋,公司总经理
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集团公司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谢中宝、李来见之间于2008年5月12日签订的《翰林苑建筑工程泥工承包协议》;
2、判令上述两被告支付原告下欠工程款59875元并按照银行利率标准支付从欠款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3、判令两被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40元;
4、判令被告玉山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和核工业华东建设集团
公司对被告谢中宝、李来见的上述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
被告玉山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是石门县翰林苑工程的开发商,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集团公司是石门县翰林苑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两被告谢中宝、李来见是石门县翰林苑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2008年5月12日,原告(乙方)与两被告谢中宝、李来见(甲方)签订一份《翰林苑建筑工程泥工承包协议》,约定甲方将石门县翰林苑建筑工程的3号楼ABCD栋所有土建工程(包括基础)泥工部分承包给乙方施工,工期120天,承包价格为每平方米人工费62元(以开发商计算甲方建筑面积为准),付款方式为:混凝土工程每层完成后预付给乙方工资,其他工程量每层完成后按建筑面积付款80%(含预付工资),剩下的20%工程款验收合格后付清。双方还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约定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后,原告组织工人进场施工,被告也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截止到现在,原告共完成ABCD四栋的基础,四栋的混凝土版面20块,四栋基础的开挖和清理,提升架跑道工程和扫雪,架空地面混凝土及架空层地梁的挖掘和浇灌,架空层做砖等工程,总计工程价款为199875元。被告已经预付140000元,尚下欠59875元。2009年2月10日,被告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拒付下欠工程款,造成原告为履行协议9人窝工至今损失(工资、伙食费及车费)5040元。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玉山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集团公司作为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被告谢中宝、李来见,被告谢中宝、李来见又将劳务工程分报给原告,在被告谢中宝、李来见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其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由于两被告谢中宝、李来见蓄意违约,侵犯了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为此,特具状起诉,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唐生权

200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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