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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德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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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状
更新时间:2010-01-11

民 事 诉 状

原告王志国,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石门县楚江镇老西门社区居委会。
被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住址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银泰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蔡业金,理事长。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因迟延交付给原告拍卖标的物(石门县宝峰开发区双土居委会的土地一宗)造成原告所受资金占用损失109000元(从2007年12月21日起至2009年8月21日止,按照54.5万元月息一分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25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及间接损失20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土地使用年限减少一年半所收损失18750元。
4、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2月21日,被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委托常德市金色阳光拍卖有限公司就其所有的抵贷资产进行拍卖,原告依法竞得其中位于石门县宝峰开发区双土居委会的一宗土地,成交价款50万元。按照常德市金色阳光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常金拍成字(2007)第5号】第三条之规定,原告应该自支付约定价款和佣金之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得拍卖物,拍卖物由委托人即被告交付。原告意境按照约定交付了竞得价款和拍卖佣金,但被告却迟迟没有按照约定交付给原告竞得标的物,致使原告受损。为维护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王志国
200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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