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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国曙律师
安徽-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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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人身赔偿纠纷
更新时间:2013-06-3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我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及相关证据,参加庭审活动,现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

本案被告三将部分工程发包给被告二,情况属实,庭审中双方没有争议,被告二与被告三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被告二书面和口头约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中油漆工程分包给被告一,庭审中双方没有争议,被告二与被告一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一雇佣原告从事油漆工作,由被告一安排原告工作并发放工资,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调查足以证明,此情况属实,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二、被告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一是雇佣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害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有关,同时被告方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是由原告自己故意造成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一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二、被告三应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庭审调查证实,被告二、被告一在从事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同时,也没有为雇工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被告三作为发包人、被告二作为分包人、应与雇主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原告主要从事油漆工作,每日工资120~130元,符合市场行情,庭审中被告方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计算出来的,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应予采信。现在原告还有二次手术未做,身上钢板未取出来,长期不能从事体力劳动,敬请法庭考虑原告现在的身体状况。

以上代理意见,仅供法庭参考,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林国曙 律师

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三年三月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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