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10日,某高职院校向甲银行借款500万元,约定分四期归还,每期125万元。甲银行需要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遂以收费权做了担保。学校的收费是统一由财政收取,再按比例返还到学校的帐户。在第一次还款到期时,该学校账户上有100余万元,但因为与乙公司的另一债务纠纷而被法院冻结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优先行使担保物权。乙公司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
争议焦点
本案是一个非常新奇的担保物权案件,涉及到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1、
本案通过财政返还的款项是否属于收费权?
2、
学校的收费权是否可以质押?
3、
如果收费权可以质押,甲银行是否权行优先受偿?
三、
律师意见
做为乙公司的法律顾问,本律师的观点如下:
1、
通过财政返还的款项范围虽然可以视为收费权,但这种收费权属于行政、事业收费的类型,而法律规定可以做为质押的收费权应该是商业经营性质的,所以不属于可以质押的范围。
2、
该高职院校属于事业单位,不是经营性企业,学校的任何财产都不属于担保的范围,正如《物权法》第184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所以收费权不能质押也是基于相同的法理。
3、
学校的收费权可以质押的情况仅是建立在学校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学校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经营管理的,方能视为经营性的民事主体,将其收费权纳入《物权法》调整范围。而且该收费权没有办理质押登记,因为并未设立,法院所查封冻结的100余万元款项,难以使甲银行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