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某学校收费权质押案分析
戴雪静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1.1万人
全国
主任律师
从业21年


一、
案情简介



2010710,某高职院校向甲银行借款500万元,约定分四期归还,每期125万元。甲银行需要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遂以收费权做了担保。学校的收费是统一由财政收取,再按比例返还到学校的帐户。在第一次还款到期时,该学校账户上有100余万元,但因为与乙公司的另一债务纠纷而被法院冻结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优先行使担保物权。乙公司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
争议焦点



本案是一个非常新奇的担保物权案件,涉及到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1、
本案通过财政返还的款项是否属于收费权?



2、
学校的收费权是否可以质押?



3、
如果收费权可以质押,甲银行是否权行优先受偿?



三、
律师意见



做为乙公司的法律顾问,本律师的观点如下:



1、
通过财政返还的款项范围虽然可以视为收费权,但这种收费权属于行政、事业收费的类型,而法律规定可以做为质押的收费权应该是商业经营性质的,所以不属于可以质押的范围。



2、
该高职院校属于事业单位,不是经营性企业,学校的任何财产都不属于担保的范围,正如《物权法》第184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所以收费权不能质押也是基于相同的法理。



3、
学校的收费权可以质押的情况仅是建立在学校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学校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经营管理的,方能视为经营性的民事主体,将其收费权纳入《物权法》调整范围。而且该收费权没有办理质押登记,因为并未设立,法院所查封冻结的100余万元款项,难以使甲银行优先受偿。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李A天津D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0人浏览
陈A王C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0人浏览
谢某某李某二审民事判决书
0人浏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0人浏览
张某某平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