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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
更新时间:2013-06-28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二中民终字第02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 北京市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 北京市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储玉坤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

原审第三人:周某某

上诉人苏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7月,周*诉至原审法院称:周某某与张某与1958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其中包括我。2005年11月28日,以周某某某名义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房产,房屋登记在周某某某名下,后经夫妻协商变更登记在张某名下。2006年9月11日周某某某死亡,上述房产为分割,对此,苏某也是知情的。2009年11月4日,张某没征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苏某,侵犯了作为合法继承人的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

张某辩称:我和丈夫周某某某于1958年8月18日登记结婚,诉争房屋是丈夫单位分配的公租房,1998年单位房改出资购买了,开始房产证上只有我丈夫的名字,2006年9月,丈夫去世后我将房产证变更成我的名字,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出售该房屋时,其他子女在国外,经济条件也比周某某和苏某好,所以就给了苏某,我认为是我的房子我想给谁就给谁,只是偏心不偏心的问题,不认为可能触犯法律,我丈夫生前也是这个想法,就没有和其他子女说。房款我一分钱也没有要,也没打算要。

苏某辩称: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不同意周某的诉求。而且此事发生在2009年10月,至今也过诉讼时效。房子现在不在我名下,是由于我与周某某准备离婚变成外人,我付过钱。

周某某述称:当时我们夫妻有一个想法,由于苏某可以贷款,我们想把房子手续办下来后贷款钱用于投资,所以房子落在苏某名下。整个买卖过程我妈并没有拿到一分钱,诉争房屋及时买卖合同无效也有我的一份。

原审法院认为:诉争房屋所有权初次购买在周某某某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06年9月,周某某某去世后,其一半份额作为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所有,处于共有状态。2009年5月房屋有周某某某名下变更为张某名下,申请人之一已经死亡,且申请事由不真实,故此次更名为无效。张某仅是房屋共有人之一,并非房屋单独所有权人,在和苏某签订买卖合同过程中,属于无权处分,而苏某作为家庭成员,知悉全部情况,也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该买卖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无效。

判决后,苏某不服,上诉本院,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上诉理由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诉争房屋已过户至周某某名下,应列为共同被告;原审法院仅仅确认无效,但未体现合同涉及的相关款项返还的问题,属事实不清。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最终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胜告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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