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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玉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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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赠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3-06-28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2)朝民初字第2585*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储玉坤律师

被告:王大

被告:王二

代理人:北京市大*律师事务所卢某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大、王二遗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诉讼中依职权追加李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储玉坤,王二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某、王大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张某诉称:徐某与王某与1995年11月登记结婚,系再婚夫妻关系,再婚前双方均育有子女,其中,王某有两个儿子即王大、王二,徐某有一外孙女即我。本案所涉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房产,系徐某与王某再婚后共同购买的共同财产,现徐某与王某均已去世,徐某在去世之前有遗赠将其所有的遗产(包括上述房产)遗留给我。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上述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

王二辩称:张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张某不是徐某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在2个月内接受遗赠,但徐某去世至今已一年半,张某现在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张某主张遗赠的依据为遗嘱,非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时间仅距徐某去世时间不到半个月,作为常年受病折磨的老人,去世前已无正常思维能力,不可能在去世前订立遗嘱。此遗嘱是打印的,不符合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要件,没有代书人,且几个见证人只有一个日期,显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格式规范,另诉争房屋为王某的个人房产,是其所在单位根据房改政策这算工龄折扣后卖给王某的,与徐某无关,更何况王某购房的出资时我支付的,未使用徐某的资金,王某生前立有自书遗嘱,该房屋确定由我继承,综上,涉案房屋应当归我所有,我无须支付其他方房屋折价款。

王大辩称:我不同意张某的诉求,认为诉争房屋是王某单位分的公租房,是其这算工龄后购买的,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当与王二均分。王二所述王某的遗嘱,我没见过,不知情,对此不认可,遗嘱即便是真的,也是王二事先拟好有我父亲签字。我主张房屋归我所有,给其他方折价款。

李某辩称:同意张某的诉求。

………………

最终法院判决:

涉案房屋归王二所有,但给原告张某相应的折价款,驳回了其他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以原告全胜告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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