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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汝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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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被判解除
更新时间:2009-12-26
特许经营合同被判解除



案情简介:2008年5月20日,味味美公司与韩先生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味味美公司授权韩先生使用“彩豆坊”品牌,并按约定的“彩豆坊天然果蔬彩色豆腐”生产技术及生产设备开办彩豆坊专卖店。后韩先生发现味味美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要信息未披露:该公司于当年3月12日成立,未满一年经营期限,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有2家直营店。韩先生还主张味味美公司提供的豆腐机不合格,无法生产经营。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作经营协议书》,味味美公司退还其26856元,赔偿其租房损失10000元及其他费用3980元。味味美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法院判决:味味美公司返还韩先生特许经营费用26856元,并赔偿韩先生经济损失9888元。

律师点评: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需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但双方签订该合同时,味味美公司成立未满1年,亦无证据表明有2个直营店,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味味美公司在签订该合同时向韩先生披露了上述信息。所以韩先生以未披露重要信息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另外,韩先生提交证据证明味味美公司提供的豆腐机不合格,在味味美公司未予反驳且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予以采信,认定味味美公司构成违约。《合作经营协议书》解除后,未履行的合同事项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韩先生可以选择补救措施。海淀法院经审理,对韩先生因味味美公司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支持。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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