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毕汝才律师
北京-北京
从业25年 主办律师
4
好评人数
8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特许经营总部公司虚假宣传骗取加盟商的加盟费,法院依法撤销合同
更新时间:2009-12-26
特许经营总部公司虚假宣传骗取加盟商的加盟费,法院依法撤销合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摘编

(2009)二中民终字第06334号



案情摘要:2005年8月29日,上诉人(原审被告)紫昀依都公司注册成立,股东两人,均系自然人。其经营初期曾在电视上投放广告,宣传内容为其系韩国紫昀国际企业集团创办,韩国紫昀国际企业集团拥有"依Q.in一派"知名服装服饰品牌,创造出"依Q服饰数码美容创意坊"店铺经营模式,计划5年内把店铺开遍中国,确保加盟商盈利等。2007年1月12日,紫昀依都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25类商品上注册 "依Q.in一派"及图形类似旋转风车的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2007年6月12日正式受理该申请。紫昀依都公司现对任何注册商标不享有专有权。

2007年3月2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向紫昀依都公司下发京工商东处字[2007]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称:紫昀依都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所涉及的韩国紫昀国际企业集团,是紫昀依都公司出资3500元,通过位于光华长安的离岸港商务(国际)有限公司办理的一个带有韩国紫昀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文件,在韩国并无该企业集团,紫昀依都公司也不是韩国紫昀国际企业集团投资成立,与其没有任何关系,该广告属于虚假广告。紫昀依都公司与加盟商签订合同,并收取相应加盟费、保证金等。上述行为构成了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其退回骗取的江苏邳州市加盟商孔兵交纳的保证金、货款等共计16 800元,并处以罚款30 000元的行政处罚。紫昀依都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2007年9月11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雪妹来京与紫昀依都公司签署《授权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何雪妹向紫昀依都公司支付参股保险金29 800元;在合同期满、何雪妹无违约前提下,紫昀依都公司退还该保险金;何雪妹连续三个月未从紫昀依都公司进货,需向紫昀依都公司提供书面说明,否则视为何雪妹单方面自行解除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9月11日至2008年9月11日。翌日,紫昀依都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何雪妹的参股金29 5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紫昀依都公司向何雪妹免费提供了市值约29 500元的货物。2007年10月初、10月底、11月,何雪妹三次从紫昀依都公司处进货,货款分别为3000元、2000元、2000元。何雪妹所进货物标签注明"韩国紫昀依都服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韩国紫昀国际企业集团"字样。紫昀依都公司自成立至今,均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但没有开设直营店从事经营。

法院判决:一、撤销何雪妹与紫昀依都服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于二○○七年九月十一日签订的《授权经营合同书》;二、紫昀依都服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何雪妹参股保险金两万九千五百元;三、驳回何雪妹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紫昀依都公司系以拥有一定经营资源的企业身份,就许可何雪妹使用其商标等经营资源,要求何雪妹以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并收取相应费用为目的,与何雪妹签订的《授权经营合同书》。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要件,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被特许人在选择是否加盟时,主要是依据特许人所提供的信息来判断投资行为是否可行,故特许人与被特许人获取信息的地位不对等。为此,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特许人负有向被特许人提供其企业状况、经营资源、特许费用、特许规模等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的义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故在判断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时,不应仅从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约定的权利义务方面简单判断,而应将缔约过程中特许人是否如实披露与其特许行为存在重大关联的信息,一并列入考察因素。

基于此,虽然本案涉及的《授权经营合同书》,未将紫昀依都公司进行加盟宣传的相关内容列入合同条款,但其宣传内容是否对何雪妹选择签约具有决定性影响,其宣传行为是否存在欺诈应是本案应予判断的争议焦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本案中,紫昀依都公司并非韩国紫昀国际企业集团下属企业,而是两个自然人股东在国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而且韩国紫昀国际企业集团并不存在,仅是紫昀依都公司出于宣传推广之目的,故意虚拟出来以为招揽加盟之用。紫昀依都公司在向何雪妹提供的货物标签上标注"韩国紫昀国际企业集团"字样,显系虚构事实的行为,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据此可以认定紫昀依都公司向何雪妹进行了内容虚假的宣传,该宣传事实上对何雪妹签约起到了诱导作用。故紫昀依都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何雪妹选择要求撤销合同,具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以支持。

关于紫昀依都公司辩称何雪妹的撤销权已经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以及何雪妹要求违约赔偿即是放弃撤销权的意思表示一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会基于除斥期间届满或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示放弃或以行为放弃权利而消灭。本案中,紫昀依都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何雪妹在签订合同时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而何雪妹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当然理解为放弃撤销权,故对紫昀依都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至于紫昀依都公司所称何雪妹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进货构成违约,其不同意返还参股保险金一节,因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故何雪妹基于撤销合同要求紫昀依都公司返还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而何雪妹要求的损失赔偿,因其未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紫昀依都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何雪妹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冯雪梅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