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文书:
辩 护 词
——刘*涉嫌盗窃枪支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国家公诉人:
长沙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长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后,指派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朱灿洪律师担任被告人刘*的辩护人。本律师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1、被告人刘*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2、被告人刘*系未成年人;
3、被告人刘*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综上所述,本着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希望本庭能认真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刘*免于刑事处罚,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同时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所在村民委员会对其采取有效的帮助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被告人刘*的教育挽救工作。
谢谢!
辩护人:朱灿洪
2013年 5月 6 日附: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