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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钱小明(化名)盗窃枪支案
更新时间:2019-11-04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钱小明(化名),男,1995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3年3月14日被长沙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长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7日经长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3年2月中旬的一天上午10 时许,被告人钱小明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窜入长沙市**区阎**家中,在阎**家二楼卧室床头柜内,盗得火铳枪一把、黑火药、铁子弹、“洋炮子”若干,后将其藏匿于自己家中。

经鉴定:该枪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被认定为枪支。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钱小明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长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要求以盗窃枪支罪追究被告人钱小明的刑事责任。

(二)被采纳的辩护要点

1.被告人钱小明系自首;

2.被告人钱小明系未成年人;

3.被告人钱小明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请求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
(三)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

本案系由法律援助中心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在接受委托后,朱灿洪律师积极参与到辩护中,不但详细的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还积极走访了被告人钱小明的家庭及村委等。最后,向办案单位提出:请求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希望对被告人钱小明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并责令其父母对其严加管教,同时要求所在村民委员会对其采取有效的帮助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钱小明的教育挽救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终,本案在朱律师的积极辩护和参与下,为犯盗窃枪支罪的被告人钱小明争取到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良好效果。

(四)经验总结

不因是法律援助而降低办案质量,反而因为这是未成年人的案件,给予了更大的关注和爱,用自身的行动去践行一位普通党员律师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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