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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琮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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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等诉孙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3-06-21

案情介绍:

许某、干某系许乙的父母,许甲系许乙与前妻所生育之女,被告系许乙的再婚妻子。许乙因交通事故抢救

无效于2012年11月26日死亡。原、被告均系法定继承人。原、被告曾就许乙交通事故起诉至上海市虹口区

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肇事车辆所有人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被告共计人民币769,265.70元

(以下所涉货币均为人民币),扣除已支付的109,265.70元(其中40,000元系垫付的丧葬费),上海锦江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还需支付原、被告660,000元,现该款项由虹口区人民法院代管。原告许某、干某均系80多

岁老人,体弱多病,还有一个儿子是残疾人,需要抚养,故希望适当多分。因双方对赔偿款分割意见不一,

现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许乙交通事故赔偿款660,000元。

原告许某、干某已经退休,均有退休工资,另一个儿子虽残疾,也有退休工资,而被告无工作,要求先为许乙

购买墓地,余款原、被告均分。


案情分析:

原、被告作为许乙法定继承人,对许乙交通事故赔偿款享有共有权。原告许某、干某每月可领取退休工

资,其要求适当多分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要求先为许乙购买墓地,而原告未予同意,因墓地尚未购买,故本

不作处理。综上,许乙交通事故赔偿款660,000元,由原、被告均分。



法律判决:

原告许某、干某、许甲、被告孙某名下许乙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660,000元,原告许某、干某、许甲、

被告孙某各享有人民币165,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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