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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
王琮玮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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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从业16年

案情缘由:


2006年冬,李某某与高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3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感情

一般,婚后李某某发现高某某患有不育症,高某某拒不治疗,为此双方经常吵闹,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

2012年1月31日高某某无故殴打李某某,李某某只好回娘家生活至今。2012年2月6日李某某以双方夫妻感情

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关系至今仍无任何改善。现在再次

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案情分析:

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原告离家出走后并起诉离婚。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

妻关系未见好转,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会准予离婚。


法律判决:

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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