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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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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拆迁系列之:征收集体土地时未予安置补偿,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13-06-20

【案情概览】:

李先生系A省B市郊村民,1983年,李先生即在村内集体土地上修建了房屋,1994年,国土局向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房屋占地类别系住宅。同月,城乡建设委员会向其颁发了《乡村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种类为住宅。

2009年,李先生房屋所在区域被其所在省人民政府征收,拆迁人发出公告,说李先生房屋已在B市新规划的金融物流区内,被列入拆迁范围,李先生要求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对其房屋进行安置补偿,但是拆迁人仅同意按照本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按照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双方谈判因李先生不予让步几轮没有结果,拆迁人见李先生如此坚持,干脆不谈了,撂下狠话,谈不成就就强拆。果不然,没过几天李先生接到按重置价格计算的评估报告,而且,为李先生设立账户,将评估确定的价钱打了进去。2009年9月12日,李先生收到国土局《限期拆除房屋交出土地通知书》。接到通知书,李先生心里没了底,真要被强拆怎么办?思量再三决定请律师帮助自己维权。于是到北京慕名找到著名征地拆迁维权专业律师李宁律师。

李先生的房子到底按城市还是农村的标准赔?

【法律分析】:

本案焦点问题是: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未对房屋权利人予以安置补偿,原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按照何种标准对房屋权利人予以补偿安置?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城镇房屋进行拆迁补偿,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农村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予以补偿?

拆迁人提出,李先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乡村房屋所有权证》都明确,李先生的房子是集体土地的房子,当然应按照本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补偿,李先生的要求没有道理。

但本案中,拆迁人的公告明确被拆房屋在规划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应当按照城市房屋补偿。拆迁人的观点显然是违法前述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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