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均系XX之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村XX号院落系XX所有的老宅,该宅基地建有201平方米的房屋三间。1991年10月14日贾玉芳去世,死后未留下遗嘱且遗产也未分割。该诉争房屋,原、被告一直处于共同共有状态。
2011年11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XX村XX号进行拆迁,后被告擅自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并领取了拆迁款、占有了安置房屋。
律师在了解案情之后,调取了相关《拆迁协议》及户籍迁移等材料,经法院审判认定,被告返还原告一半的拆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