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1975年6月,原告进入北京地铁运营供电公司工作,职务系员工,现已退休。1993年3月,由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第二管理所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X楼XX单元XX号房屋出租给原告方居住、使用,并于2000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原告于2011年1月份交纳了全年房租。2009年6月,原告回贵州老家探亲,2011年10月返京后,防盗门已被换锁,事后去建外街道秀水社区了解,XX(系原告之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售给被告并居住此处,原告与被告交涉,被告仍拒绝搬离此处,声称原告之子同意其居住。
【法院判决】1、原告之子无权出售公有住房给被告,判令被告将房屋腾退给原告;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建议】公房分为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公有住房私下买卖的情况越来越多见,但公房买卖是存在很大风险的。由于公房没有房产证就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永远都得不到产权.这样的房子最好不要买.
不过户对买房人来说存在巨大风险。因为在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中,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证据。
所以提醒消费者,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一定要多加小心,目前还没有一种合适的办法处理这种交易,保证双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