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黄旭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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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更新时间:2009-12-10
2009年9月,笔者接受了一个台资企业的案件委托。

案情如下:委托人的单位有个员工合同于2008年12月24日到期。单位人事于2008年12月将续签合同交付员工签订。但该员工没有签订,单位人事因为疏忽并未催促员工签订合同。2009年9月,该名员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案情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简单看来,单位必然败诉。但通过笔者的代理,最终的结果是单位胜诉了。原因很简单,只要你仔细研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及沪高法(2009)73号文之规定就会发现其中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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