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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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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者反悔,买房者获返双倍定金
更新时间:2013-08-13

案情概要:李某委托王某卖房,买主张先生交付定金并约定正式签订买卖合同之日后,李某反悔并要撤销买卖合同,欲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张先生将李某及其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居间协议,双倍返还房屋买卖定金共计40 万元,并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详述:李某几年前定居国外,他在浦东新区有一套住房,希望王某替他卖了。今年初,王某委托一中介公司出售该房。张先生有买房意愿。 4 6 日,李某从国外传真一份委托书到中介公司,授权王某代签买卖合同。王某遂与张先生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在4 20 日之前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张先生当场将20万元打入中介公司的账户作为定金。张先生20日来到中介公司,王某没有出现。次日上午,中介公司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电话,称李某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要与别人签订买卖合同。张先生在要求退还定金未果的情况下,将李某与王某告至法院。

庭审纪实:庭审中李某辩称,李某并没有委托王某出售这套房屋,王某代为签订居间协议是无权代理,李某不予认可。而且李某从没有收过张先生20万元定金,而且钱是交给中介不是给了他,他也从没有传真过任何委托书。

本律师认为:一、居间协议确实是张先生和王某签订的,而且张先生在签订时也知道房屋是李某的。根据张先生出示的委托书和证人的证言,传真件是一种证据形式,证人也证实委托书是李某传真到中介公司的,而且委托书上载明了出售的具体房屋,并附有该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故有理由相信张先生出具的委托书是李某传真到中介公司的。二、居间协议明确约定20万元作为购买房屋的意向金暂存于中介处,且明确约定签署居间协议即视为李某收到张先生的定金并委托中介代为保管。而张先生明知王某是受李某的委托与其签订协议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与王某签订的居间协议解除,李某在判决生效15 内双倍返还张先生定金共计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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