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故意杀人青岛中院判刑死缓
李瑞庆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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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
主任律师
从业16年

故意杀人青岛中院判刑死缓

案情:

2012年2月60多岁的崔某与同龄的同事因琐事发生纠纷,两人相互推搡均倒在地上后崔某错以为受害人要拿工具伤害自己,顺手拿起平时劈木头用的破菜刀向受害人砍去,在受害人头部砍数刀,后崔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现场将其控制,受害人不治身亡,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其公诉至青岛市中院,后经本律师查阅资料、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现场庭审辩护,最终青岛市中院判处崔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崔某有自首情节,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后,第一时间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经过和事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崔某的行为系自首行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改表现。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诚恳悔罪,对自己的一时冲动和不理智行为悔恨不已。另外,被告人犯罪前并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一贯表现良好,并不是那类目无法纪、胆大妄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的人员。该案件的发生系偶发事件,是被告人一时冲动丧失理智所为,并非被告人蓄谋杀害被害人的。

三、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经改造教育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被告人之所以做出杀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并非是两人之间有深仇大恨,也并非为了报复受害人,而是两人因日常琐事生有小矛盾,案发当天早晨被告人又饮酒过量,加之因捡拾废品发生口角,两人相互推到对方后,被告人以为受害人准备找工具伤害自己,基于此种判断,被告人在酒精的作用下一时冲动失去理智伤害被害人致其死亡。因此,该类人员社会危害性相对其他罪大恶极的、手段残忍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人员社会危害性较轻,对其从轻处罚教育改造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四、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并积极组织对受害人抢救。

被告人实施犯罪后电话告知其子崔某某,其子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联系120抢救,因120电话无法打通,崔明洙随打车到城阳人民医院叫来120急救车对受害人进行抢救。

五、崔某案发前曾患前列腺疾病多年,手术后至今未痊愈,此疾病随着年龄的增长对其监狱生活的影响将越来越大,因此,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崔某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鉴于被告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给与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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