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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丹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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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事故,交强险按“份”算
更新时间:2009-12-09
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16日,袁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沪青平公路行驶至中春路口时,遇仇×驾驶的上海×出租车公司车辆停在路边上客,袁先生为避让该车驶入机动车道内与顾×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檫,致使袁先生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顾×承担主要责任,袁先生与仇×承担次要责任。在事故处理中了解到,两辆机动车均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袁先生及家人为看病支出了十几万元,由于赔偿一事未达成协议,袁先生慕名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代理起诉。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询问当事人并调查相关证据后,制作诉状、赔偿清单和证据清单向人民法院提起共计35万余元的赔偿诉讼。
争议焦点: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由于两辆肇事车辆均在该保险公司投保,故应按单车的保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即只认"一份"赔偿。代理律师指出:根据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两部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袁先生均负有赔偿责任。因为两部车辆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袁先生的合理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外的损失则另外由三方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分担。虽然两车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但两车是分别投保,即存在两份强制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限度应累计计算。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两份"的赔偿限额支付赔偿金共计11.6万元。被告仇×及其公司承担赔偿给4万余元。被告顾×承担赔偿14万余元。
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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