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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芹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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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之离婚诉讼
更新时间:2013-06-11

2008年底,江某、陈某经人介绍后认识,20091010登记结婚。陈某系再婚(与前夫黄某生育两个孩子,长女陈1,现年16岁;次子陈2,现年14岁均由陈某抚养、随陈某生活)。江某系初婚,婚后夫妻双方未生育子女,关系一般。并迁出老屋基修建宅基地住房一栋。

由于夫妻之间系再婚,婚后也没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男方也经常不外出务工挣钱,在家酗酒。再加上男方对女方前猜后疑,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过于粗暴,导致两子女早早辍学,由此引发女方不满,从而向男方提出离婚。

本案争议焦点:

一、男方拒绝达成任何离婚协议,

二、男方提出如离婚,要求女方给其20万,否则免谈。

三、男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征地补偿是否是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处理。

四、男方主张女方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对继子女抚养、教育所产生的费用是否应当支持。

五、男方父母出示视频资料证明其在建房时出资8.8万元的证据是否应当采信。

六、男方拒不接听法院电话和接受传票的处理。

七、法院送传票时,男方据不开门且站在二楼窗台激情说话的风险控制。

八、如何将出庭传票送达给被告是本案的关键。

九、本案无离婚的法定情形,法院是否会支持女方之诉求。

十、男方提出,女方未经男方同意私自进行了人工流产,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赔偿。

十一、男方提出的往来短信,以此证明原告存在过错的认定。

十二、女方向亲属所借得的约7.7万元债务认定和处理。

十三、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伤所赔款项的认定和处理。

本案通过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结合案件具体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多方走访,最终顺利的送达了传票并如期开庭,完成了委托人的诉愿。

出 庭 笔 录

间:2013418

点: XX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审判员:

书记员:

出庭人:陈某(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芹斌

对方出庭人员:江某(被告)

委托代理人:刘某

  审判员:审查各方代理人到庭情况,庭前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开庭。

  审判员: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判员:各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各 方:无异议

  审判员: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活动。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员:宣布本案独任审理人员及书记员。

  审判员: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各方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各方:清楚。

审判员:依据法律规定,现在对双方主持调解,双方就涉及的婚姻、财产、子女问题谈谈自己的处理要求

原告:同意调解。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要回自己的工商赔偿款6万余元,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修房子借的亲戚的共同债务77000余万元应当共同偿还。

被告:同意调解离婚,认为房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父母的,认为所借债务没那么多,存款105000元属夫妻共同财产。

审判员:鉴于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分歧较大,现在本院就具体争议问题进行审理。

审判员:现在开庭。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审判员: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 告:宣读起诉书、诉讼请求。

审判员:由被告进行答辩。

告:被告同意离婚,被告认为起诉书中引起离婚的事由不是事实,离婚的原因皆因原告行为导致的;对起诉书涉及的修房所产生的费用不是事实,计算有错,

审判员:原告举证?

告: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一共10组(详见证据清单),证明目的(详见证据清单)。

审判员:被告质证。

告:对1-4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5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赔偿金额没那么多,且是否用在修房上缺乏关联。

6组证据的借款金额予以认可。

7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款项不是借款,而是还款;

8组证据陈某明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可。

9组证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10组证据借款事实和金额予以认可。

审判员:被告向法院提供了6组共11份证据。证明目的详见证据清单。

告:对第1组证据无异议

对第2组证据:在苏州务工证明无异议;

对第3组证据的存款105000元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此款是由工伤赔款和借款陈某明14000元组成,而不是被告所称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第4组证据:原农房产权证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争议房产没有关联性。

对拆迁补偿款22万余元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补偿款时按人均每人补偿的,被告所分得份额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建房出资:取款凭证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被告父母的“自诉建房光盘”出资不予认可。

对第5组证据:建房支出款项无异议。

对第6组证据:23条短信往来,原告不予认可。

审判员:对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本庭予以确认。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告: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

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破裂,应予以解除婚姻关系;

位于某镇某村八组住房一栋(共9间)属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告应当依法分割;

原告因工伤获得赔偿款6万余元属于个人财产,应当从夫妻共同财产中予以折出并返还原告。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高铁修路占用了原宅基地,经双方共同商量决定对外借款77000余万元用于修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对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住房补贴44000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告:被告认为原告在婚姻关系中存在重大过错,对共有财产应当少分或不分,对原告私自流产给被告伤害很大,要求原告给予适当补偿。其他详见书面代理意见。

审判员:各方有无新的意见?

告:没有

告:没有

审判员:法庭辨论结束,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告:坚持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主张。

告:请法院结合原告的过错做出公正判决。

审判员:鉴于本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原告在婚姻关系中是否有过错分歧较大。法院现在宣布休庭,给予一定时间,双方协商处理争议事项,协商不成后,法院将结合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判决。

审判员:现在宣布休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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