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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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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更新时间:2013-05-30

周某系青岛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11月,周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11月12日开始运输后,周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周某同意,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不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性付给钟某。钟某在卸车过程中,由于不慎被水泥电线杆压死。

2012年6月9日,钟某家属向青岛市某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某死亡作出工伤事故认定。
在接到 劳动局的通知后,周某很纳闷,感觉自己和钟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家属会去要求工伤认定。于是周某经朋友介绍找到了笔者,经过查询资料和分析案情,笔者得出结论,周某和钟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双方之间不存在长期的固定的用工关系,只是一种暂时的一次性的劳务,就是一点活,干完了就付劳务费,他们之间实际形成了一种劳务关系。因此笔者将意见反馈给劳动部门,后某劳动部门出具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定。

后来为了彻底的解决纠纷,笔者找到死者家属调解,从法律角度给以解释,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有周某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13万。此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都感到很满意。

律师解析: 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不接受用工一方的管理,双方约定的报酬方式也是一次性的,与工资报酬关系的持续性支付不同。反之就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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