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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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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动离职
更新时间:2013-12-01
在日常的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有大量的自动离职的劳动纠纷,并且很多劳动仲裁纠纷中都会涉及到职工自动离职的问题,那么自动离职究竟是什么?所谓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下面笔者通过介绍自己做过的案例,分析什么是自动离职,并结合自己做过的案例,和大家探讨!

什么是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那么,如果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在职工离职之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从而导致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无法正常办理录用手续,职工拿不到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就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案例】:

小张与2013年10月到劳动局申请仲裁后就一直没有去上班,但小张与单位签订的合同还没到期,小张也没写离职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张该怎样处理呢?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张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给辞职职工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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