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故,债务人死亡后其财产继承人对债务有偿还义务。近日,云南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由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偿还债务。
2012年7月6日,王**出俱借条向谢**借得人民币3万元。同年农历6月3日,王**发生车祸死亡。次日,谢**邀请他人一同前往王**家要求其妻严**等人还钱,严**一家以要处理死者后事及举行葬礼为由回绝。同年农历6月10日,死者王**下葬。农历6月14日,谢**再次要求严**及其家人还钱,严**一家以不清楚借款事项为由,明确拒绝偿还。债权人谢**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的财产继承人偿还债务。
死者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妻子严**及所生四个子女,长女王琼现已出嫁,其自愿放弃对父亲王**遗产继承权。三个儿子至今尚未成家,仍与其母严**共同生活。王**与严**共同财产尚未分割,王**遗产亦未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王**生前向原告谢**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出具借条,从借条的内容及交易习惯可以看出,借款应已实际交付,该借条作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已生效。因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出借人可以随时请求返还,该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该债务发生在其与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严**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严**及其与死者王**所生的四子女均系王**的法定继承人,其女孩在王**遗产分割前,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权,故其对王**生前所负债务不负偿还责任。由于王**的遗产范围及实际价值不明确,各继承人应当清偿的债务数额无法确定。为保障债权人谢**的合法权益,死者王**与严**所生三个儿子应根据各自继承遗产的比例及实际价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规定,判决由严**应在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偿还谢**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其三个儿子在继承王**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