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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无证驾驶酿事故积极赔偿获缓刑
更新时间:2013-08-12

无证驾驶已经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还酒后驾驶 ,这种行为及其危险,害人害己。2013年8月1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黎*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黎*于2013年1月13日晚,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桂MZC468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10线由南丹县六寨镇往芒场镇方向行驶,23时许行至2639KM+350M处时,发现前方有一辆货车停在老潘大饭店门口的公路边,黎*驾车从老潘大饭店门口空地绕行通过,致使车辆碰撞在空地上指挥货车倒车的何**,造成何**受伤及桂MZC468号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黎*驾驶桂MZC468号车逃离现场。2013年1月14日2时30分许,黎*到南丹县芒场派出所投案,并供述其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其血液样本。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验,黎*血液酒精含量为92mg/100ml。经南丹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何**所受损伤为重伤。经南丹县交警大队认定,黎*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黎*的亲属赔偿伤者的损失70 084元,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建议适用缓刑。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重伤的危害结果,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黎*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黎*的亲属赔偿伤者的损失70 084元,得到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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