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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向都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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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纠纷起诉状
更新时间:2013-05-25

民事起诉状

原告:抚州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被告: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遵义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管理费、设备押金、积分充值费余额 共计人民币****元;

二、请求被告承担上述款项自20120628日起至实际返还日的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111114日签订一份编号为****的店铺合作合同,合同约定所属原告大药房的荆公店与被告合作经营;原告向被告缴纳店铺管理费、设备押金等费用,被告则依靠其网络推广优势帮助原告提高店铺产品销量。后双方均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20120328日,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解除上述合同,并签订《店铺解除合同协议》;根据解除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所缴纳的款项中扣除****元作为合同解约金;被告须在签订《店铺解除合同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原告店铺管理费、设备押金、积分充值费余额共计人民币****元。至今,履行期限已过,但被告仍未退还该笔款项。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之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利益,原告依法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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