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 请 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市##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请求准予追加李某某和**市##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
申请理由:
马某某等人诉****自治区乡镇企业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乡企公司”)、申请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本案中原告等人提供的合同、收据及其他文件证据中都出现了李某某的名字,并且,原告提交的文件证据中,有些没有加盖乡企公司章,收款收据上也没有加盖乡企公司章,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查明原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的事实,有必要追加李某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再则,2003年至2012年期间,**市##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乡企公司一直存在纠纷,本案所涉标的房产也曾因两者之间的纠纷被法院查封,因此,为查明本案涉及标的房产查封等状况的历史事实,确认该案件中原告是否存在提出本案诉请的请求权,有必要追加**市##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因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追加李某某和**市##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恳请予以准许。
此 致
****自治区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