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彭春华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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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李某诉北京正兴业文化用品公司车辆贬值案
更新时间:2010-05-24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支付受损车辆的修理费6479元; 2、请求被告支付误工费5157元; 3、请求被告支付交通费224元; 4、请求被告承担原告的车辆贬值损失3000元,鉴定费500元; (以上共计15360元) 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9年4月10日,原告驾驶车牌号为“京JT1109”的轿车在东四北大街二条路口被第一被告公司职工吕清明驾驶车牌号为“京LW5389”的车辆追尾,致使原告车辆尾部严重损坏。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的内容,原告对该事故无责任,吕清明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第二被告对原告的车辆进行了定损,但定损与实际修理所需费用差距太大,原告多次找第一被告协商修车事宜未果,原告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对损坏车辆进行了修理,花费修理费6479元;造成误工损失5157元;车辆修理期间,原告花费交通费224元;事故造成原告车辆贬值损失3000元,支付鉴定费500元。 经查,发生事故时肇事车辆“京LW5389”正在执行被告公司的职务行为,车辆在第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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