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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限宽石墩致死案民事起诉状
更新时间:2013-05-21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刘XX, 女,45岁,住河南省xx村,实际居住地为xx工厂。系受害人王xx之妻,原告王A的法定代理人

原告:刘XX,女,57岁,住址同上,系受害人王xx之母

原告:王X,男,18岁,住址同上,系受害人王xx长子

原告:王XX,男,7岁,住址同上,系受害人王xx次子


被告:xx村委会

负责人:郭XX


被告:xx交通运输局

地址:xx路xx号

负责人:段XX,局长


案由: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下列费用:

1.被害人王XX的死亡赔偿金142400(变更为161620)元;

2.被害人王XX的丧葬费18083元;

3.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73028(变更为80460)元;

以上三项共计233503(变更为260163)元。

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受害人王XX系xx加工厂工人。2012年11月16日4时左右,受害人驾驶二轮摩托车沿xx乡xx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撞上公路右侧限宽石墩,受害人死亡,车辆受损。

据查,受害人所行驶的道路属于被告xx交通运输局管理,限宽石墩为被告xx村委会私自堆放。经现场查验,致使受害人死亡的石墩前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没有照明路灯,石墩之上也没有反光标识,夜间难以辨识,严重威胁行人及车辆的交通安全。xx交通运输局作为发生事故路段的管理者,负有保障道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对公共道路上堆放的妨碍通行或具有安全隐患的物品,应及时予以排除。但交通运输局疏于管理,放任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限宽石墩的存在。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受害人撞上石墩,丧失性命,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受害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为此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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