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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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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不出原因的失火案
更新时间:2013-05-21

摘要:一件因被告放置在原告房后的草垛起火而引燃原告8间房屋的民事损害赔偿案,历经5个年头,两次一审、两次二审,终于在查不出草垛起火原因的情况下,先是以被告胜诉开始,后以被告败诉告终。作为本案的原告,面对被烧毁的8间房屋的废墟,如此的结局,虽来迟了些,但最终还是给了一个公道。

《中国律师报》1999年1月18日头版右下角《难忘一案》栏目

《查不出原因的失火案》

一件因被告放置在原告房后的草垛起火而引燃原告8间房屋的民事损害赔偿案,历经5个年头,两次一审、两次二审,终于在查不出草垛起火原因的情况下,先是以被告胜诉开始,后以被告败诉告终。作为本案的原告,面对被烧毁的8间房屋的废墟,如此的结局,虽来迟了些,但最终还是给了一个公道。作为本案二原告整个诉讼过程代理人的笔者,胜诉的喜悦之情自不待言,而通过本案双方律师代理的得失,我又由此而想到了律师应有的和应做的还很多很多…….

原告X良、X林父子1986年4月盖起正房8间后,被告开某即在其房子的窗后不足1米处放置干草2米余高,因该草垛对原告房屋构成潜在危险,原告X良几次要求被告搬离草垛,均遭其拒绝。结果1994年9月30日中午,被告的草垛起火引燃原告的8间房屋,造成房屋及屋内衣物、家具等被烧毁,原告损失三万余元。

事后报案派出所,该所以查不出失火原因为由中止处理。倒是原、被告所在村委根据当时有关情况,给双方一个调解意见:由草垛的放置者开某和后在草垛上放置灰篓子的作某各出500元给二原告,开某并表示还可多出一些钱和木料等给原告。但后因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X良父子遂委托本所进行诉讼代理。

鉴于本案的复杂性、疑难性,又是该市首起因查不出草垛起火原因而请求草垛的放置者、管理者赔偿损失的民事纠纷案件,我作了充分准备。虽然当初起诉到法院时有的法官就主张不予受理,经过努力,还是开始了诉讼的第一步。但开庭审理中出现戏剧性的变化,先是被告开某及其代理人的答辩,把先前承认的有目共睹的基本事实予以否认;再是有的证人不知何因推翻了自己已作出的证言。在这种对原告极为不利的情况下,经过努力,我方又得到了被告开某之妻荣某曾在派出所做过的询问笔录。就连这把直接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尚方宝剑”,被告也辩称“荣某是在匆忙中所见,不足为证”。并在无证据的情况下,称原告房内电源是起火的原因,而且遭致引燃被告处于上风的草垛,他们也是受害者。结果一审法院以“原告未提供失火原因的证据”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草垛的失火引燃了房屋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提供不出草垛失火原因的证据,而该草垛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否对此引起的房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回答也应是肯定的!因为草垛起火的原因在排除人为点燃和人们过失而引燃的情况下,在自然界还有一种“自燃”现象,如磷能自燃,大量堆积的煤、棉花、干草等在通风不良的情况下也能自燃。即使在自燃的情况下,草垛的管理者未尽到管理好自己易燃财产的义务,给相邻他方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也是情理之中,是符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对此,我充满信心,于是免费为原告代理上诉。

在二审庭审的效果似乎对上诉方不利的情况下,我及时征求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并把本案的案情和应适用的法律等有关问题写成书面意见送到烟台中院民庭庭长手中。很快,二审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以“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重审案在又过了近一年时间终于开庭审理了。新组成的合议庭的法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加之我提供的有关专家就类似本案所作的点评,促成了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多数成员对本案评判意见的形成,原告在重审中胜诉!

另外,重审案虽在程序上追加了作某为共同被告,但由于发现该灰篓子的被告开某之妻荣某未能证实该灰篓子有火源存在,因此重审判决作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结局和几年的诉讼经历,深感作为一名律师应有自己的信仰和信念:事实是根本,证据是保证,法律的熟知和运用是关键。有了这种信仰和信念以及不到黄河心不死的毅力,定能成为“到长城的好汉”!

烟台永兴律师事务所 李德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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