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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黄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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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主办律师

(舒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致使受害人龚**重伤的)舒A舒B故意伤害一案,将行凶者绳之以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是被害人的强烈要求和愿望,为实现这一目的,受害人龚永林委托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本律师受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指控犯罪并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为严惩刑事犯罪、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刑事责任部份

(一)、同意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

(二)、建议对被告人在7年至10年范围内量刑

根据舒A舒B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我们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极大,请求从重(7年至10年)判决。

1、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致人重伤,事实清楚。为了伤到被害人要害,被告人有预谋地、利用被害人睡觉之机,采用特别残忍手段、连续朝被害人头部、身躯砍数十刀,造成被害人较严重残疾(重伤);

2、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大。被告人对同处外乡的被害人,狠毒地朝被害人头部、身躯连续猛砍数十刀,目的是想使被害人成为重度残疾人。砍伤被害人后,被告人先想的不是报警抢救,而是怎么逃匿抓捕,从未想过救治被害人;

3、被告人的犯罪后果很严重。被害人即使经过医院救治,医院诊断结果显示被害人的伤情还是很严重:左环指和左中指离断、左肘部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左膝关节血管神经肌健(肉)断裂、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右小腿血管神经肌健(肉)断裂、右肱二头肌和肱三头肌及桡神经损伤、右前臂血管、神经、肌腱损伤、背阔肌部分断裂、右侧肋骨骨折、右臀大肌部分断裂、全身多处关节囊开放、右肱骨及尺骨骨裂、创伤失血性休克。

4、被告人无视受害人及其家属存在,没有经济赔偿行为,也未支付任何医药费给被害人,被告人对被害人无认罪表示,无道歉或悔罪表示。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受害人在长沙市居住、工作、生活时间超过3年,所以,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上述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黄健律师

2013年5月2


附有关法条:

1、《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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