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黄健律师
广东
主办律师
65
好评人数
4674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受托方收受定金不完全履行合同-定做方是否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更新时间:2022-01-26

受托方收受定金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定做方是否有权要求收取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原告是一家自动售货机制造商,因每年3月至5月是销售旺季,通常会将部分机型的半成品外包给钣金厂生产。原告从201*年3月初开始,与被告协商,由被告生产自动售货机的附属存包柜(BLH-17BS无大门款)1000套,由原告提供图纸(包括形状、尺寸参数等);被告核算成本后向原告报价1250元/套;经过双方反复沟通,原告与被告,于201*年4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ZJ201*018的《合同书》。

原告与被告,在该《合同书》中约定:原告预付定金37.5万元后,被告应当在20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交第一批货300套;在201*年6月10日前,向原告交齐1000套;合同货款总额125万元;如果被告交货迟延,每逾期一天,原告有权扣除总货款6‰的违约金。签约后两年内,被告不得从事同类型公司及同类型产品的加工生产,如有违反,被告得处罚款至少100万元。

上述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是,截止至201*年8月7日,被告只交付了100套,剩余的900套已经严重逾期、未交付。虽然原告反复催告被告交货,但被告一直未交付剩下的900套;被告的该违约行为,造成原告无法对客户(第三人)供货,已经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1*年4月-5月份,原告进入被告车间,发现被告正在优先安排生产原告的竞争者的同类机柜;另外,被告未对其严重逾期交货行为承担责任。被告的种种违约行为,使原告的缔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201*年8月7日,原告不得不向被告发出了解约通知。

被告的严重逾期、不向原告交货之行为,导致原告丧失自动售货机销售旺季的大好商业机会,包括被迫退还客户订金和放弃客户订单;另外,原告向被告定制的存包柜,是与自动售货机主机产品配套销售的,被告逾期不交货,还导致原告配套的自动售货机主机大量积压在仓库,占用流动资金,大大降低了公司资产周转效率。

鉴于被告的恶意违约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50万元。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尤其是被告是否存在违约不履行约定义务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证据,经过收集书面证据、电子证据以及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后,并检索有关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确认诉请被告返还双倍定金具有可行性后,代理本案起诉至法院。YH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结果达到预期。

小结:支付定金的委托方,向收受定金的承揽方诉请双倍返还定金,须达到法定条件,不是所有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均负有该项双倍返还义务。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