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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杰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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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票罚款竟由债权人承担
更新时间:2009-10-21

基本事实:某纺织品厂(本案委托人)与某印染厂签订布匹加工合同。合同签订时,委托人将一张填写好空白支票交给印染厂作为付款保证。后来印染厂提供的布匹质量不合格,委托人拒绝付款。但印染厂擅自将支票兑付,因委托人帐户资金不足遭退票。委托人向开户银行支付了2万多元罚款。双方不久对薄公堂。

法律分析:根据票据法,票据具有无因性,一旦开出支票,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与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纺织品厂开出支票后,印染厂具有补记权,纺织品厂就应该无条件付款。

办案经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梁律师抓住印染厂兑付金额高于债权金额的关键细节,提出印染厂兑付支票缺乏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印染厂是恶意兑付具有过失,对银行罚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验总结:判决书也是平衡的艺术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除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外,还要平衡原、被告双方的经济利益。在本案中,委托人确实因布匹质量不合格招致损失,但苦于无法拿出真凭实据。在对方布匹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如果判决全部货款,也违公平原则。据此,法官以票据兑付金额大于实际货款为由判决对方承担银行罚款,不失为一种平衡双方利益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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