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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杰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20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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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高比例违约金获法院支持
更新时间:2009-10-21

案情介绍:某信息技术公司向某科技咨询公司供应计算机系统硬件设备,合同中约定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二计算。后某科技咨询公司逾期付款达一年。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全部货款和相当于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

案情分析: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约定过高,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低。但在司法实践中,过高的标准很难界定。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如果没有经济损失,违约金一般不高于合同总额的20%~30%,但也有部分地方法院支持违约金等同合同未付总额的判例。

办案经过: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然对方律师提出违约金比例过高,要求法院调低的辩解。但法庭在审理后一周内即判决全部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经验总结:违约金条款更注重当事人的自由约定

从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态度,对合同违约金条款的约定,法院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违约金条款是双方共同商定的,即使约定的比例过高,法院也是认可的。在本案中,委托人一再抱怨诉讼费用太高,我公司指派的承办律师不得已将违约金从未付金额的100%调低到未付金额的30%,但从判决书的语言表达和语气来看,调低比例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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