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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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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另一方要偿还
更新时间:2013-05-04

2011年冯某之夫向矫某借款30000元,后去世。矫某在冯某之夫去世后,持借条向冯某讨要借款,但冯某称该款为其夫个人所借,为其夫的个人债务,与其无关。后矫某找到笔者要求笔者将冯某依法起诉,追偿借款。

接受委托后,笔者从法律角度分析此案,办案焦点在于此笔借款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冯某在其夫去世后应不应该偿还此笔债务?

冯某和其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夫向矫某借款30000元,主要是用于自己治疗疾病,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冯某不能证明此笔债务是其夫的个人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冯某应当偿还此笔债务。

后笔者找到债务人冯某,劝其和矫某和解,分期付款,但是被拒绝。

无奈之下笔者代理矫某将冯某起诉的法院。经法院审理,支持了笔者的代理意见,认定此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冯某之夫去世后有冯某承担偿还此笔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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