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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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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主张加班费应当提供证据
更新时间:2013-05-04

2010年务工人员段某到**工司从事细工工作,月工资4000余元,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保险,但每天安排加班,加班费也支付,但是计算的基数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来计算,每月差额达7、8百元。工作了两年后,段某找到公司经理要求补发两年的加班费差额,没想到公司经理不但不谈还直接将段某辞退。

后端某找到笔者要求代理依法仲裁,笔者接受委托后,根据段某提供的材料证据对本案加以分析,认为在本案当中,用人单位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是错误的,应当按照本人的实发工资减掉支付的加班费后的工资数作为基数来计算,而不是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因此公司应当支付拖欠的加班费的差额。并且公司已经构成拖欠工资的情形。公司因为段某要求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差额而将其辞退,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构成违法辞退,应当向段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在多次找用人单位调解不成后,笔者代理段某依法提起仲裁,经过胶州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胶州市法院的一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最终都以段某的胜诉结束。

现在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段某已经拿到全部的赔偿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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